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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基本标准
作者:博扬有机食品 发表时间:2006-4-14 22:09:16 人气:
引言
1.有机农业和加工的原则性目标
2.基因工程
3.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基本要求
4.作物生产
5.畜牧养殖
6.水产品养殖(草案)
7.食品加工和操作
8.纺织品加工(草案)
9.森林管理(草案)
10.标签
11.社会公平
附件的介绍
附件1肥料和土壤调节中的产品使用
附件2植物病虫害控制使用和生产调节的产品
附件3有机生产中,外部材料投入的评价程序
附件4批准使用的非农业源成分和加工辅料名单
附件5有机农业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评价程序
有机农业的必要性
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新的知识、机械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农业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农业产量得到了很大
提高,但农业生产也产生了很多负影响。
与此同时,有良好生态和环境意识的农民已经开发出了他们认为在生态友好和可持续的农业耕作方法和过
程。这种农业系统以土壤、植物、动物、人类、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动态相互作用为基础。这种农业系统的
目标是增强自然生命循环,而不是去压抑自然。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可获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如今我们称这些农民为有机农民,他们已经向世界证明:他们的农业系统与其他农业系统是有显著区别的。
而且,他们的农业系统更有竞争性,能够在减少副作用的同时为人类提供优质农产品。
当有机农业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时,基本的要求是保持其重要的内在质量。因此,应该限制加工过程,节

能源消糙,尽量减少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有机农业能够为人类提供一个生态优良的未来。本小册子描述了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加工的原则和理想。
什么是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
现在所使用的"IFOAM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反映了目前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方法的发展水平。

些标准不应当做最后的说明,而应该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的一项工作。
IFOAM的基本标准不能直接用于认证。基本标准为世界范围内的认证计划提供了一个制定自己国家或地区

准的框架。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标准要结合当地条件,可以比基本标准更为严格。
当标有有机农业标签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时,农民和加工者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体系所制订的标准操作而

应得到国家或地区的认证。这就需要一个定期的检查和认证。这种认证体系将有助于确保有机产品的可信
度以及建立消费者的信心。
IFAOM的基本标准同时也构成了IFOAM授权体系(IFOAM Accreditation Programme)运作的基础。IFOAM授权
体系根据IFOAM的授权标准和基本标准对各认证体系进行评估和授权。
除非特别指明是国家认证标准,否则本标准中所设计的标准都是指IFOAM的基本标准。
排列
该标准的文本分为总原则、建议和标准。标准是认证体系确保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目前可以的偏离以斜
体字印刷。

1.有机农业和加工的原则性目标
有机农业和加工是以一系列原则和概念为基础的。这些原则和概念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它们是:
·生产足量的高营养、优质食品
·以建设性和丰富生活的方式与自然系统和自然循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要考虑到农业系统较广的社会和生态影响
·在农业系统中鼓励和增强生物循环,包括微生物、土壤动植物区系、植物和动物
·开发有价值的、持续的水产系统
·维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期肥力
·维持农业系统及其周围环境的遗传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促使健康地使用和正确地保护水、水资源和其中相关的所有生物
.有当地组织的农业系统中尽量使用可再生资源
·创造作物生产和畜牧生产之间的协调平衡
·向所有牲畜提供能够让其按天生行为进行生产的条件
.减少所有形式的污染
.用可再生资源加工有机产品
·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
·生产使用期长、优质的纺织品
·允许每个人参与有机农业生产,以及拥有能满足其基本需求的有质量的生活,从工作中获得足够的收益和
满足(包括安全的工作环境)
·向社会公正、生态负责的全方位的有机农业生产、加工和营销体系迈进。

2.基因工程
总原则
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不能存在基因工程。
定义
基因工程是一系列分子生物技术(比如重组DNA)引起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元的基因
物质被某种方法或方式进行了改变,而且这种改变不属于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标准
2.1有机认证组织应该制定标准,尽最大措施确保在有机生产和加工中没有转基因生物或材料,这些措施包
括有关的文件和文字证明。
3.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基本要求
3.1转化要求
总原则
有机农业意味着发展一个有生命力的、持续性农业生态系统的过程。从开始进行有机农管理到作物和/或
畜牧业生产被认证为有机农业的时间称为转化期。
建议
为了达到农业生态系统功能的最优,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的多样性应完善管理,以便农场内的所有组分都能
相互作用。
转化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农场可以逐步完成转化。
作物生产和畜牧养殖应完整的向有机管理转化。
农场主应拥有一个清楚的如何向有机农业转化的计划。必要时,该计划应予更新。转化计划将涉及相应标
准的所有方面。
认证机构应制定标准以保证在生产、文件记录等方面对不同的农场系统清楚的分开。标准还应该决定如何
避免投入材料的混合。
标准
3.1.1在转化期内有机标准的要求都应该达到。标准的所有方面从转化期开设就适用。
3.1.2在农场/项目被认证以前,检查应该已在转化期内完成。转化期的计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向认证
机构提出申请算起,或从最后一次使用不允许使用的材料算起,但不论按哪种方法计算,都应充分证明从转
化期开始标准的要求已经达到。
转化期长度请参考4.2和5.2。
3.1.3当标准的所有要求已经满足了多年而且可以用多种方式证明,完全的转化不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检
查应在收获以前合适的时间进行。
3.2平行生产
总原则
整个农场,包括畜禽,应该在一段时间内根据标准进行转化。
建议
对不同农作系统,在生产和文件上应清楚的隔离和分开,对此认证机构制定相应的标准。标准应预防投入物
质和产品的混合。
标准
3.2.1如果整个农场没有完全转化,认证机构应确保有机和常规生产严格分开,并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检
查。
3.2.2在农场内同时生产常规、转化期、有机的作物或动物必须明显分开。
3.2.3为了确保有机和常规生产清楚的隔离,认证机构应检查整个生产系统(从生产到最终市场)。见IFOAM
授权标准。
3.2.4如果在农场同时进行有机和常规生产,在常规部分中使用GMO转基因生物是不允许的。
3.3有机管理的维护
总原则
有机认证的基础是有机管理的持续性。
建议
认证机构只能对那些有长期有机管理可能性的生产进行认证。
标准
3.3.1已转化的土地和动物不能在有机农业和常规农业之间来回改变。
3.4景观
总原则
有机生产应对生态系统做出有益的贡献。
建议
在以下地区应该合理管理并相互联系以增进生物多样性:
·粗放管理的草原,例如:沼泽、芦苇荡或旱地
·在一般情况下,未进行轮作和施肥量较少的所有区域:粗放管理的草地、草甸草原、粗放管理的草场、粗
放管理的果园、绿篱、成行的树篱、树群和/或灌林丛、以及森林线
·生态富有的休闲地或可耕地(无投入物)
·生态多样化的(广阔的〉土地边缘
·在集约的化农业生产和渔业生产中尚未利用的水系、水池、温泉、沟渠、湿地、沼泽地和其他水源丰富
的区域
·拥有杂草植物区系的区域
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农场面积最低百分比的标准,以维持生物多样性。
标准
3.4.1认证机构应制定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标准。
4.作物生产
4.1作物和品种的选择
总原则
所有种子和植物材料都应是认证为有机的。
建议
栽培的类型和品种应该适应土壤和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抵抗力。
在选择品种时基因多样性以予以考虑。
标准
4.1.1如果可以得到有机的种子和种苗,生产上就必须采用。认证机构应
该制定时间限制要求使用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
4.1.2如果没有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应使用未经化学处理的常规材料。
如果没有其他的替代措施,可以使用化学处理的植物材料。认证机构应该对例外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对使
用化学处理的植物材料的时间也应该制订限制。
4.1.3不准使用遗传工程生产的种子、花粉、转基因植物或植物材料。
4.2转化期长度
总原则
有机管理系统的建立以及土壤肥力的维护需要一个过渡时期即转化期。转化期时间不一定非得足够长以改
善土壤肥力以及重新建立生态系统的平衡,但应该是为达到这些目标开始采取行动的时间。
建议
转化期长度应考虑到:
.土地过去的使用情况
.生态条件
标准
4.2.1在标准的要求都得到满足时,在生产周期开始前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满足了基本标准要求的植物才能
够被认证为有机农业植物产品。在第一次收获之前至少有18个月的时间是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管理的多年生
植物(牧场和草地除外)才能够被验证为有机农业植物产品。牧场、草地及其产品在有机管理12个月后可以
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当认证机构能够得到3年或3年以上没有使用禁用材料的相关文件时,则在申请后12个月得到认证。
4.2.2认证机构有权根据过去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延长转化期。
4.2.3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在生产周期开始前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满足了标准要求的植物以"转化期有机农业
产品"或一种类似的描述在市场上销售。
4.3作物生产中的多样性
总原则
在园艺、耕作、林业生产中,作物生产的基础是考虑周围及自身的机构和土壤肥力,在尽量减少养分损失的
情况下提高多样性。
建议
作物生产的多样性可以由以下措施综合实现:
.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多样轮作
.在1年内尽可能利用多种植物种类覆盖土壤
标准
4.3.1在合适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该要求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内获得多样性,在维持或改善土壤肥力、有
机质、生物活性以及土壤健康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虫、草、病及其他害虫的压力。对于非多年生作物,一般
通过但不局限于作物轮作实现。
4.4施肥政策
总原则
应该将足量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归还到土壤中,以增加或至少维持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
性。
有机农场内生产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应该成为施肥计划的基础。
建议
施肥政策时应尽量减少养分流失。
应避免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积累。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购买的生物肥料应该作为补充物而不是养分循环的替代。
应在土壤内维持足够的pH值。
标准
4.4.1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应该成为施肥计划的基础。
4.4.2认证机构应根据当地条件和作物的特性,对投入的农场内的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可生物降解材料的总
量进行控制。
4.4.3在有污染危险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应制定标准以限制动物肥料的过度使用。
4.4.4从农场外引入的材料(包括堆肥)应符合附件1和2的要求。
4.4.5除非含有人粪尿肥料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否则不能使用到人吃的蔬菜上。认证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卫
生要求和措施以防止病虫卵和其他传染性物质的传染。
4.4.6矿物肥料只能是以碳为基础的肥料的补充。只有其他肥力管理措施最优化以后才允许使用。
4.4.7矿物肥料应按照其本来的自然组成使用,不允许用化学的方法使其更容易溶解。
认证机构应对例外情况做出详细规定.且例外情况不包括含氮的矿物肥料(见附件1)
4.4.8认证机构应对矿物钾肥、镁肥、微量元素肥料的使用做出规定,以防止重金属或其他不需要物质的积
累,比如矿渣、矿物磷酸盐以及生活将泥(见附件1和附件2)。
4.4.9智利硝石以及所有的人工合成的氮素肥料包括尿素都不允许使用。
4.5病虫草管理(包括生长调节剂)
总原则
有机耕作应该保证由于病虫草害造成的损失最低。重点采用适应当地环境的作物和其他品种、平衡的施肥
计划、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土壤、合适的轮作、间作和绿肥等措施。
生长和发育应自然发生。
建议
病虫草的控制应通过一系列栽培技术以限制其发展,如合适的轮作、绿肥、平衡施肥、早播、覆盖、机械
和干扰害虫的发育循环。
病虫害的天敌应通过合适的生境管理来保护,如篱笆、寄居场所等。
害虫的管理应通过限制害虫的生态需求来调控。
标准
4.5.1从当地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获得的控制病虫草害物质可以使用。如果生态系统或有机产品的质量有
可能受到影响,应采用评价有机农业(见附件3)外来材料的程序或其他标准判断是否可以使用这些物质。有
商标的产品也应该进行评价。
4.5.2可以使用热、物理措施控制病虫草害。
4.5.3利用热消毒措施来控制病虫害只能限于合适的轮作或土壤更新可以及时进行的土壤。且许可应有认
证机构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5.4在用于有机生产以前,所有的常规耕作使用的器具应合理清洗以避免物质残留的污染。
4.5.5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和其他农药。病虫草害控制允许使用的材料见附件
2。
4.5.6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调节剂和染色剂。
4.5.7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产物。
4.6污染控制
总原则
应采用各种相关措施减少农场外来和内部的污染。
建议
如果存在污染危险或怀疑有污染的危险,认证机构应制订标准规定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质的最大使用量。
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应该予以控制。
标准
4.6.1如果有理由怀疑污染,认证机构应确保对相关产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大气和投入物质)进行
检测以确定污染的水平。
4.6.2对于保护性结构设施、薄膜覆盖、剪毛、捕虫、饲料青贮等,只允许使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其他多碳
化合物。使用后应将其从土壤中清除,且不得在农田中燃烧。不准使用聚氯乙烯塑料产品。
4.7水土保持
总原则
土壤和水资源应按照可持续方式管理。
建议
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
标准
4.7.1应尽可能减少利用有机质燃烧、秸秤焚烧的方法对土壤进行清洁。
4.7.2禁止对原始森林进行清伐。
4.7.3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7.4禁止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4.7.5认证机构应制订合适的载畜量,以防止土地退化和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
4.7.6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水的盐碱化。
4.8非栽培植物和蜂蜜的采集
总原则
采集行为应对保护自然区域有积极作用。
建议
进行产品采收时,应注意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维护。
标准
4.8.1只有从稳定的、可持续的生长环境中采收的野生产品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采收行为不能超过生
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对动植物品种的生存造成危害。
4.8.2只有从明确的地区采收的产品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且该地区没有被禁用物质污染,能够被检查。
4.8.3采收区应距常规农业、污染源一定的距离。
4.8.4进行产品采收的人员应明确其身份,且他们应对采收区非常熟悉。
5 畜牧养殖
5.1畜牧养殖管理
总原则
畜牧养殖的管理技术应根据饲养动物的心理及行为特性而定。包括:
·动物应被允许从事基本的行为活动
·所有管理技术,包括生产水平以及生长速度等都应根据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而定
建议
基于动物权利的考虑,动物规模或种群数量不应对动物的生理行为有负面影响
标准
5.1.1认证机构应保证动物环境的管理充分考虑动物的行为需要,且保证:
a.足够的自由活动
b.根据动物需要足够的新鲜空气和昼夜时间
c.按照动物需求防止过度日照、温度、雨和风的干扰
d.根据动物需要提够足够的躺/卧区域,对所有需躺卧的动物,应提供天然垫料
e.根据动物需要可以充分接触新鲜用水和饲料
f.按照动物生物及行为需要提够足够设施,以便动物充分表现其行为
g.对人和动物健康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合成材料不能用于建筑或生产设备
h.家禽、兔群及猪不能在笼内饲养
5.1.2应根据动物类型、年龄及其他认证机构确定的因素,为动物提供开阔的空气和/或放牧空间。
认证机构可以对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a. 某种农场或生存结构可以保护动物智力
b. 利用场外新鲜饲草喂养动物对于土地可以比放牧更持续的利用,同时动物福利不能受到损害
5.1.3不允许畜牧养殖系统没有土地。
5.1.4当利用人工措施延长自然日照时间时,认证机构应根据类型、地区条件和动物健康等因素限制最长照
射时间。
5.1.5群养动物不允许单独放养。
认证机构可以对雄性动物、小规模饲养、害病动物或即将生产的动物允许例外。
5.2转化期长度
总原则
有机畜牧养殖系统的建立需要一个缓冲时间即转化期。
建议
包括畜禽在内的整个农场,应根据本标准进行整体转化。转化应在一定时期完成。
代替畜禽应在企业生产开始时引入农场。
标准
5.2.1只有农场或农场相关部分转化至少12个月,且满足有机动物生产标准一定时间,动物产品才可以按"有
机农业产品"出售。
5.2.2认证机构应制订动物生产应该满足的时间长度。乳制品和蛋类生产的时间长度不应少于30d。
5.2.3当有机标准已经满足12个月后,从转化开始就在农场的动物的肉制品可以按有机产品出售。
5.3引入的动物
总原则
所有有机动物应在农场系统内生产和养殖。
建议
有机畜牧生产不能依赖于常规生产。当进行动物贸易或交换时,最好在有机农场之间或有长期合作的几个
农场之间。
标准
5.3.1如果没有有机动物,认证机构可以按照以下年龄限制允许引入常规动物:
a.2日龄的肉鸡
b.18周龄的蛋鸡
c.2周龄的其他家禽
d.断奶后的6周龄仔猪
e.经过初乳喂养且主要饲喂全奶的4周龄幼牛
认证机构应制订时间限制(最晚不超过2003年12月31日),以对每种动物都实施从受孕就开始的有机动物计
划。
5.3.2从常规农场引入的育种动物的数量每年不能超过农场同类成年动物的10%。
认证机构可以对以下超过10%的情况允许例外:
a. 不可遇见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
b. 农场扩大
c. 在农场内建立一种新的动物生产
d. 小规模生产
5.4品种和育种

总原则
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品种。
育种目标不能对动物自然行为有抵触,且对动物健康有帮助。
建议
育种不能包含那些使农场依赖于高技术和资金集约生产的方法。
繁殖方法应是自然的。
标准
5.4.1 认证机构应保证育种系统采用的品种水平可以自然受精和生产。
5.4.2 允许人工授精。
5.4.3 不允许胚胎移植。
5.4.4 除非是基于医疗原因且在兽医指导下,否则不允许进行激素发情处理以及引产。
5.4.5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品种或动物类型。
5.5去势
总原则
动物的个性特点应得到充分尊重。
建议
应选择不需要去势的品种。
去势的例外应保证对动物的损伤降到最低。
标准
5.5.1不允许去势。
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以下例外:
l 阉割
l 羔羊断尾
l 去角
l 上鼻圈
应尽量减少损伤,需要时可采用麻醉剂。
5.6动物营养
总原则
动物应用100%的优质有机饲料饲养。
所有饲料应来源于农场本身或在本地区内生产。
饲料组成和方式应根据动物按其自身的饮食习惯和消化需求而定。
建议
饲料应根据动物的营养需求平衡搭配。
应使用有机食品加工系统的产品。
有机畜牧养殖系统不允许采用染色剂。
标准
5.6.1认证机构应制订饲料和饲料配料的标准。
5.6.2饲料的主要组成(至少50%)应来自农场内部或从本地区其他有机农场引入。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允许例外,认证机构应制订实施的时间限制。
5.6.3在计算饲料组成时,农场第一年有机管理生产的饲料可以按有机计算,这只适用于农场内部喂养的动
物,且饲料不能按有机产品出售。
5.6.4动物应采用100%的有机饲料喂养。如果证明不能从有机农场获得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农场动物消
耗的饲料有一部分从常规农场来。这部分饲料的最大比例按下面的规定,且按每个动物的平均饲料组成。
数据应以全年为时间段进行计算。
反刍动物(干物质) 15%
非反刍动物(干物质) 20%
从2002年起,比例应降到:
反刍动物(干物质) 10%
非反刍动物(干物质) 15%
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以下例外:
a. 不可遇见的自然或人为事件
b. 极端气候或天气条件
c. 早期的有机农业地区
5.6.5下列材料不能用于添加到饲料中,且无论什么情况不允许喂养农场动物
a.人工合成生长调节剂或催生长剂
b.人工合成镇静剂
c.防腐剂(除非用于加工辅料)
d.人工染色剂
e.尿素
f.对反刍动物饲喂农场动物废料(如屠宰场废物)
g.即使经过技术加工的粪便及其他肥料(所有的排泄物)
h.经过溶剂处理(如乙烷〉、提取(豆粉或油菜籽)或添加其他化学物质的饲料
i.纯氨基酸
j.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本身
i上述内容包括有机和常规饲料。
5.6.6如果数量、质量允许,应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质。
认证机构应对使用的人工合成后或费天然形态的维生素、矿物质做出规定。
5.6.7所有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吃到粗饲料。
5.6.8以下饲料防腐剂可以使用:
a.细菌、真菌和酶
b.食品工业的副产品(如糖蜜)
c.植物产品
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认证机构应对人工合成的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的使
用,如乙酸、蚁酸、丙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做出规定。
5.6.9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应动物品种的自然行为,制订最低断奶期。
5.6.10哺乳动物的幼畜应喂养有机奶品,且最好从本品种来。
在紧急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农场系统来的乳品或乳品替代物,只要这些材料不含诱抗生
素或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5.7兽医
总原则
管理措施应以动物健康为方向,实现动物对疾病和传染的最大抵抗力。
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应马上给予妥善治疗
建议
应优先使用天然药品和方法,包括顺势疗法,ayurVedic药、针灸等。
一旦发现疫病,应查找病因,并通过改变管理措施防止将来的重新发生。
如条件许可,认证机构应根据农场的兽医纪录做出规定以减少兽药的使用。
认证机构应制订药品清单和停药期。
标准
5.7.1动物健康是选择疾病治疗方法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没有合适的方法,可以允许使用常规兽医措施。
5.7.2如果使用了常规兽医药,停药期应至少是法定期限的2倍。
5.7.3不允许使用下列材料:
a.人工合成促生长剂
b.以促生长或抑制生长为目的人工合成物质
c.除非用于个体动物繁殖疾病,否则不允许使用激素发情处理和同期发情
5.7.4只有当对本地区疾病充分了解,且这些疾病用其他管理措施不能控制时才进行防疫,认证机构应做出
使用防疫的具体规定。
a.法律规定许可的防疫是允许的
b.禁止使用基因工程防疫
5.8运输和屠宰
总原则
应减少运输和屠宰对动物的影响。
运输距离和次数应尽量减少。
对各种动物使用合适的运输方法。
建议
运输期间应定期对动物检查。
根据天气和时间运输期间应对动物喂水和饲料。
对动物的影响应尽量减少。特别是:
a.动物对死亡屠杀过程中动物的接触(眼、耳、闻等)
b.现存群体的连接
c.休息时间以释放压力
动物放血到死亡前应先致昏,致昏工具的工作质量应良好。可以根据不同文化习惯对致昏做出例外规定。
如果动物未致昏就放血,屠宰过程应在安静环境进行。
标准
5.8.1在运输和屠宰的不同阶段有专人负责动物健康。
5.8.2在运输和屠宰期间的操作应尽量安静、温柔,电棒等工具不允许使用。
5.8.3认证机构应根据以下因素制订运输和屠宰标准
a.对有关的动物和人的影响
b.动物的舒适度度
c.装卸
d.不同种类和性别动物的混合
e.运输方式和操作工具的质量和适用性
f.温度和相对湿度
g.饥饿和饥渴
h.不同动物的不同需求
5.8.4运输前和运输期间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5.8.5在各个阶段每个动物或每群动物应该可以辨识。
5.8.6如用车辆运输,运至屠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8h。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例外
5.9养蜂
总原则
采蜜区应是有机或野生的,且尽可能多样化满足蜂群的养分需求和健康。
供应的饲料应当全部是有机。
养蜂是畜牧养殖的一部分。其总原则也同样适用。
建议
对蜂群的饲喂应当看做是为克服气候原因导致的饲料短缺而采取的例外措施。
如蜜蜂放养于野生地区,应考虑当地昆虫的种群数量。
标准
5.9.1蜂箱应位于有机管理的或天然的地区,不能距离使用过化学农药的农田很近。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允许例外的规定
5.9.2蜜蜂喂养应在最后一次收获后且花粉饲料可以供应前。
野生或有机认证的饲料应占全部饲料至少90%。
糖可以用来饲喂蜜蜂以利于其冬眠和幼年蜂群的形成。如果没有有机糖可以用常规糖。认证机构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做出例外规定。对于一些不可预知的严重的自然和人为情况课指定特殊的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5.9.3基础蜂巢应用有机蜂蜡制造。
5.9.4每个蜂巢应由天然材料制成。禁止使用有潜在毒性的建筑材料。
5.9.5渗透性材料不能用于蜂巢,因为可能产生蜂蜜的渗漏吸收死蜂导致的残留物散布。
5.9.6不允许剪翅。
5.9.7不允许人工授精。
5.9.8养蜂中不允许使用兽药。
在蜂群中工作时(如采收),不允许使用禁用的驱避剂。
5.9.9如为了疾病控制以及蜂巢消毒,可用以下物质:
a.苛性苏打
b.乳酸,草酸,醋酸
c.蚁酸
d.硫磺
e.醚
f.BT


6.水产品养殖(草案)
6.1范围
水产品养殖范围有很多种生产,包括淡水、盐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种类。这些标准包括各个场地如土塘、池
塘和笼箱(开口和封闭的)的、各个生长阶段的食肉类、杂食类以及草食类。在开阔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
也可以认证为有机产品。在开阔水域自由活动的生物以及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
之内。
本章为草案。
6.2有机水产品转化
总原则
转化是发展有活力的、可持续的水产生态系统的过程,从有机管理开始到产品认证之间的时间,称为有机转
化期。
水产品生产可以根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采用的技术、地理条件、所有制形式以及时间跨度等因素而异。
转化期长度因考虑这些因素。
建议
应该在一段时间内,按照标准对全部有机生产进行转化。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够一次转化,那么各个部分
应该保证所有标准都能够满足。
生产负责人应该有详细的计划以进行有机转化,在合适的时候本计划应该及时更新,而且包括:
·历史和现在状况
·转化的时间表
·转化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转化期长度至少为转化生物的一个生命周期。
标准
6.2.1在转化期总原则应该满足。
6.2.2如果全部生产不能够进行转化,那么下列条件应该满足
·常规和有机生产单元之间有物理分界。不是生活在场地内的固定生物(见6.4.1和6.4.2)应该距离常规水
产品生产的污染以及可能的影响有一定距离。
·有机生产应该能够被检查(包括水的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以及标准所要求的内容)。
·有机和常规生产系统的记录都能够被识别。
·转化期生产单元不能够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来回变化。
6.2.3根据生命周期、种类、环境单元、生产地点、过去的废物、沉淀和水体质量等因素,认证机构制定转
化期长度。
6.2.4只要生物不是转基因生物,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引入常规生物。所需转化期长度由认证机构制定。
6.2.5下列情况不需要转化期:
·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不受本标准禁用物质影响的情况下,开阔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见6.5)
·采集地区可以被检查(包括水体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以及其他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其他标准都
能够满足。
6.3基本条件
总原则
管理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来制定,生物应该被允许按照其本来的行为方式进行生存,所
有的管理技术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该根据生物健康和福利而定。
当引入非当地生物时尤其要注意。
有机生产的基础是维护水产环境以及周围的水体和陆地生态系统。通过一系列下列因素来实现:
·鼓励和加强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在内的生物循环
.利用不适于人类消费的饲料配料
·对病虫害控制采用各种方法;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避免化学治疗药物
·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多种水产品的生产
建议
在新陈代谢转化期间,利用动物生产转化植物和动物的养分会导致养分损失。因此,应该鼓励使用不适合人
类消费的生物副产品作饲料。
标准
6.3.1认证机构应该根据生物的行为需求制定标准,而且应该包括:
.可持续的生产方法
·饲养密度
·水体质量
·防止温度剧烈变化的措施
.防止过度日照和阴影的措施
6.3.2根据品种和地区因素,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延长人工日照时间。如果日照时间被人工延长,每天的白天
时间不能超过16h。
6.3.3影响生物生长环境和生物健康的物质,不能在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中使用(燃料,注入含有化学合成物
质的材料)。
6.3.4应该有足够的措施避免饲养的养殖生物的逃脱。
6.3.5应该有足够的措施防止捕食者对场地生产的水产生物的影响。
6.3.6根据相关措施,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标准防治不合理或者过度利用水体。
6.4生产单元的位置
总原则
应该根据维护周围的水环境和陆地环境的原则确定生产单元的位置。
建议
生产单元应该距离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品生产一定的距离。水产生产的环境负效应应该尽量避免。
标准
6.4.1在开放系统内的有机和常规生产单元之间的距离由认证机构制定。
6.4.2认证机构制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包括合适的距离。
6.5采集区域的位置
总原则
如果从未受污染的、稳定的、可持续环境内生产,开放采集区域的野生、固定生物可以认证为有机产品。
建议
采集区域距离污染和常规水产品生产应该有合适的距离。
水产品生产的环境负效应应该尽量减少。
标准
6.5.1采集区域应该明确边界,根据标准要求应该可以对水体质量、饲料、药物、投入因素等进行检查。
6.5.2采集区域应该距离污染和常规水产品生产可能的危害因素有一定的距离,距离长短由认证机构制定。
6.6健康和福利
总原则
所有管理措施应该根据抵抗病虫和防治传染进行制定。
所有管理措施特别是生产水平和生长速度应该根据生物的健康和福利而定。对活的水产生物的操作应该尽
量减少。
在选择疾病治疗措施的时候,动物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因素。
建议
应该根据查找原因、预防将来的影响等原则来改变管理措施。如果需要进行治疗,自然的方法和药物应该
首先予以考虑。
疾病防治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影响。
标准
6.6.1如果没有其他替代措施,或者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常规的药物可以使用。
如果必须使用兽药,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停药期。停药期的长度应该至少是常规要求的2倍。
6.6.2不允许使用预防性药物(除特殊情况)。
6.6.3如果本地区有某种病害,而且用其他管理技术不能控制,可以允许免疫。而且如果法律要求免疫可
以。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免疫。
6.6.4不允放使用人工合成的激素和生长促进剂。
6.6.5认证机构应该保证疾病管理记录的档案能够被保存。
记录应该包括:
·涉及生物的辨识
.疾病防治的细节和时间
·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
6.6.6如果生物出现反常行为,应该根据动物的需求对水体质量进行检查,且检查结果应该记录。
6.6.7不能对水产生物进行任何形式去势。
6.7品种和育种
总原则
育种对动物自然行为的影响应该尽可能小。育种不能够使生产系统依赖于高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生产方法。
建议
应该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品种,育种的目标是:获得优质的食品以及尽可能低投入的条件下较高的生长速
度。
引入的常规水产生物在有机系统内至少生活2/3的生命周期。
标准
6.7.1应该主要选择自然生产的品种。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自然生产的繁殖方法,如鱼卵的孵化。
6.7.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引入的生物应该来自有机系统。
6.7.3认证机构应该根据有机生产单元确定引入的水生生物最小的时间。
6.7.4不允许使用三倍体生物和转基因品种。
6.8营养
总原则
应该根据生物的营养需求平衡水产生物的饲料,而且食物应该优质。饲养生物时应该允许天然的摄取行为,
尽量减少食物流失到环境。
不适合人类消费的有机认证的副产品和野生海洋产品可以用作饲料配料。
建议
饲养方法应该在尽可能低的投入条件下达到尽可能高的生长速度。
养分管理应该对该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有贡献。
标准
6.8.1水生生物的饲料应该含有100%的有机认证的材料或者野生饲料,如果采用野生鱼类,应该遵守联合国
粮农组织的"负责任的捕鱼行为方式"的要求(FAO ,1995)。
如果没有有机认证的材料或野生的海产饲料,认证机构可以允许最高5%(干重)的饲料来自常规系统。
6.8.2在需要饲料投入的系统内,至少50%的水产动物蛋白应来自不适合人类消费的副产品、下脚料或其他
材料。
6.8.3在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对6.8.1和6.8.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许例外,而且
例外应该有时间和条件限制。
6.8.4植物和动物应该是饲料和肥料的基础。
只要矿物添加物质是天然形态,认证机构就可以允许使用.
限制使用人粪尿。
6.8.5下列产品不能用于或者作为添加剂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生物:
·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
.人工合成的开胃剂
.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人工合成的着色剂
.尿素
.从同种生物来的材料
·用溶剂(如乙炕)提取的饲料
.纯氨基酸
·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6.8.6在允许的条件下,应该使用天然的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质。
认证机构应该对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态的物质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
6.8.7以下的防腐剂可以允许使用
·细菌、真菌和霉
·食品工业的废料(如糖蜜)
·植物产品
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防腐剂。认证机构应该做出
具体规定。
6.9收获
总原则
水产品的捕捞应该对生物的影响尽可能低。采收行为不应该对区域产生不良影响。
建议
活体水生生物的操作应该尽量减少而且用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产品的捕捞或采收不应该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或者对植物或动物的生存产生危险。
标准
6.9.1认证机构应该对活体生物的操作做出具体规定,保证捕捞行为是按照最合适的方法进行。
6.9.2认证机构应该对采集区域内水产品的生产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不超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产量,而且动
物和植物的生存不会受到威协。
6.10活体海洋动物的运输
总原则
应该根据水体质量、温度、氧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应该尽量减少运输距离和次数。
建议
活体水生动物的运输应该尽量减少,而且应该按照最合适的方式,在运输期间应该对活体动物定期照看。
标准
6.10.1运输不应该对动物产生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损害。运输设备或建筑材料不应该有潜在的毒性。
6.10.2认证机构应该做出具体的运输规定,包括:
·水体质量,包括温度和氧气含量
.水体数量
·密度
·距离和时间
·防止逃脱的措施
6.10.3运输前或运输期间不能够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和兴奋剂。
6.10.4运输期间应该有专人对动物的健康负责。
6.11屠宰
屠宰期间的危害和影响应该尽量减少,屠宰措施和技术应该根据生物的生理学和行为学特性仔细考虑,而且
应该考虑民族习惯。
建议
标准
6.11.1认证机构应该减少对屠宰的损害做出具体规定。
6.11.2如果合适水生生物在放血致死以前应该处于无知觉状态,致昏设备应该工作良好、对动物脑部深处
的冲击应该一下子完成。应定期对工具的功能进行检查。用气或电的设备应该定期检查。
6.11.3根据当地品种和风俗习惯,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屠宰场标准:
·运输后的恢复
·无知觉到放血的时间
.设备的类型和质量
·活体和死亡生物之间的接触
7.食品加工和操作
7.1总规定
总原则
任何对有机产品的操作和加工应该保持产品的质量和完整性,尽量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建议
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加工和操作应该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分开。
污染源应该可以辨识且避免。
调味剂应该采用物理措施从食品中获得(最好是有机食品)。
标准
7.1.1应该防止有机食品和非有机食品的混合。
7.1.2所有产品的全过程都应该明确标识。
7.1.3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标准防治和控制污染。
7.1.4除非进行标识或者物理意义上分开,否则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不能在一起贮藏和运输。
7.1.5对于有机食品保存、操作、加工和贮藏,认证机构应该规定哪些方法和措施可以使用以清洗和消毒。
7.1.6除了贮藏设施的环境温度,允许下列措施(见附件)
a.空气调节
b.冷却
c.干燥
d.湿度调节
7.1.7允许使用乙烯气体催熟。
7.2病虫害控制
总原则
应该采用有效的生产措施避免虫害,包括干净和整洁。尽量减少采用物质来控制虫害。
建议
建议使用物理障碍、声音、超声、光和紫外光、陷阱、温度控制、气体控制、硅藻土。
应该制定虫害控制和防治的计划。
标准
7.2.1为了控制病虫害,下列措施应该按照先后顺序予以使用:
a.防治措施如破坏、取消生境等
b.机械、物理和生物方法
c.本标准附录中的杀虫剂
d.其他陷阱中使用的材料
禁止使用辐射。
7.2.2有机产品和禁用产品之间(如杀虫剂)不应该有直接或间接接触。
如果怀疑可能有接触应该保证产品中不会有残留。
7.2.3不允许使用持久性或致癌性农药或消毒剂。
认证机构应该规定哪些保护试剂和消毒剂可以使用。
7.3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总原则
100%的配料应该是有机产品。
建议
生产酶和其他微生物产品时,基质应该是有机配料。
认证机构应该根据以下因素制定:
·养分含量的保持
·生产相同产品的可能性
标准
7.3.1如果有机配料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使用非有机配料,而且定期接受检查和
评估。原料不能够是基因工程产品。
7.3.2同一产品内的相同配料不能既是有机的,又是非有机的。
7.3.3水和盐可以用于有机食品。
7.3.4不允许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或其他的成分。
7.3.5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微生物准备或常规酶制剂可以使用,但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
7.3.6限制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7.4加工方法
总原则
加工方法应该主要是机械、物理和生物过程。
加工的每个过程中有机配料的质量都应该保持。
建议
所选择的加工方法应该对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
标准
7.4.1以下加工方法允许使用:
·机械和物理
·生物
·熏蒸
·提取
·沉淀
·过滤
7.4.2提取只能够用水、乙醇、植物和动物油、醋、二氧化碳、氮和竣酸。
这些材料的使用应该是食品质量级。
7.4.3不允许使用辐射。
7.4.4过滤材料不能够含有石棉或者其渗漏物质对产品有影响。
7.5包装
总原则
包装的环境影响应该尽可能降低。
建议
应避免过度包装。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使用循环和再生性系统。
应该使用可以生物降解的材料。
标准
7.5.1使用的包装材料不应该污染食品。
7.5.2认证机构应该制定政策,减少包装材料的环境影响。

8 纺织品加工(草案)
8.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天然纺织品的加工,但不限于:
·纱
·织物
·成品服装,纺织品,垫子以及家具纺织品
·非机织产品
·本标准包括有机认证的纤维和有机认证的野生纤维产品。
本标准为草案。
8.2原材料
总原则
纺织产品的原料应该100%是有机生产。
原材料的加工应该考虑其环境影响。
在生产、消费和处置过程中,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材料应该对环境和人类无害。
原材料应该包含最终产品的特点(如天然染色纤维,天然阻燃剂)。
建议
应该使用天然纤维。
认证机构应该规定Ni、Cr和其他无益材料的含量和排放。
标准
8.2.1棉花脱叶
禁止使用棉花脱叶剂。
在2002年以前,认证机构可以对CaCl2、氯化镁和氯化钠允许例外。
浸制
允许在田间对亚麻等进行浸制。如采用湿浸制和蒸汽浸制,认证机构应该要求对废水进行处理以避免污
染。
丝产品生产
桑树应该是有机栽培。
如果丝产品需要认证,认证机构应该对蚕卵、蛹的培养和丝等制定标准,
标准包括:
·蚕卵、蛹的培养和丝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应满足第8章加工生产的规定
·激素和疾病防治参考IFOAM的动物标准
·对丝脱胶(煮茧)用的材料应该易于生物降解(OECD 301),应该有适当的水处理措施。
洗毛
洗毛用材料应该易于生物降解,应该有适当的水处理措施。
8.2.2如果需要生产寿命长的产品或者需要生产特定功能或样式的产品,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允许使用非有机材料:
非认证的天然纤维
如果有机认证的天然纤维不能满足需求,认证机构可以允许非认证的天然纤维与有机认证的纤维一起使
用。但同种纤维不能既是有机认证的又是非有机认证的。
合成纤维
如果使用合成、再生纤维素和循环纤维,下列材料不允许使用:
·含氯纤维、聚四氟乙烯等
·纤维的生产对人类、工人或环境有危害
认证机构应该制定允许使用合成物质的清单。
非有机纤维的混合必须满足IFOAM的标签标准(第10章)。
8.2.3如果纺织辅料的绝大部分为产品本身,认证机构不能对产品进行认证,除非已经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
规定。
辅料Cd的含量不能超过0.1mg/kg
8.3加工
总原则
所有的加工单元应该遵循综合环境管理系统的思想。
建议
加工应该采用合适的、对环境最少影响的技术。
标准
8.3.1(IFOAM)关于贮藏、分离、辨识、卫生和病虫控制的标准仍然适用。IFOAM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
剂的标准不适用。
如果有可能出现对环境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认证机构可以对分隔距离的长短做出例外规定,特别是
如不存在混合的可能如与常规生产的接触等(丝光处理、漂洗等)。做出例外规定后,认证机构应确保实际
过程不会导致污染。
8.4湿加工环境标准
总原则
用湿方法将有机纤维加工成纺织产品不应该对环境有负效应。
建议
认证机构应该对污水处理以及包括BOD和COD (或TOC或TOD〉的排放物、重金属、磷以及污水污泥的处置做
出规定。
废物处理的质量应该考虑到投入物质的质量。
标准
8.4.1认证机构应该对所有生产单元要求
.至少满足国家的环境标准
·对化学品、能量、水的消耗和水处理,包括污泥处置和排放物质的分析做出记录
·认证后的1年时间内,制定生产的环境管理计划。
8.4.2认证机构只能对至少有内部或外部污水处理的生产单元认证(沉淀、温度、pH值调节〉。
8.4.3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纺织品的加工应用这些环境标准,不必要对整个工厂采用。
8.5投入材料
在纺织加工过程中,化学品(染料、助剂等)的使用应该做出规定。在产品说明中这些投入标识为"产品"。
除非它们可能污染纤维,否则这些标准不适用于机械的润滑油、燃料等。
总原则
有机纤维的加工应该使用有机或天然材料。如果不可能,加工过程应该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材料,以及可能
对环境和人体有污染的材料。
评价产品时应该对整体的环境影响进行考虑。
建议
有机纺织品的加工应该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物质、以及对环境和人体有潜在危害的材料。
生物富集产品和重金属的使用应该予以避免。
标准
8.5.1操作者应该对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安全数据)进行说明。应该对防腐剂进行说明。
认证机构应该保存所有配方。
8.5.2认证机构应该对产品的评价制定标准。标准应该包括生物可降解性和毒性等:
28d生物可降解性〈OECD302A〉 水生生物的毒性(对藻类和鱼类的LC50或EC50或IC50)
可以允许可以允许禁止禁止 〈70%〉70%〈70% 〉100 mg/L10~100 mg/L<100 mg/L〈1mg/L
对代谢物质本规定同样适用。
如属于下列情况,则不允许使用:
·致癌物(R45)
·诱导突变物(R46)
·致畸(R60-63)
·对哺乳动物有毒性-LD50<200Omg/kg不允许使用
·有生物富集、不易生物降解(<70%28d OECD302A〉
·下列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名录(8.5.3)
"R"指欧盟92/32标准中的体系。
另外,如果有合适的替代物质,认证机构不允许使用某种材料,替代物是:
·这种替代物是天然的
·对环境影响较小
8.5.3认证机构应该对允许使用材料的清单进行规定或者对不允许使用的材料也做出规定。
生物杀虫剂包括PCP和TCP和PCB不能使用。
下列材料在最终产品中不能超过1%。
·α-MES
-antlnomy
-AOX(可吸收卤化短及可能产生这些物质的材料)
.APE0
·DEHP
.DTPA
EDTA
·阻燃卤化物
·重金属(见8.6.6)
.LAS
·有机氯载体;
·四镀化合物(DTDMAC等)
8.6不同加工过程的特殊规定
标准
除了基本标准外,对于不同加工过程应该有下列规定:
8.6.1纺纱油(增柔剂)和针织油(针油)应该容易生物降解或来自于蔬菜或动物。
8.6.2数量应该最终可以降解,或至少减少75%。
8.6.3氢氧化钠或其他碱可以用于丝光处理,但应该尽可能循环利用。
8.6.5mordents所含重金属的含量不能超过染料级的标准。
8.6.6可以采用下列染料:
·从植物提取的染料(CI75000-75999)
·不含重金属的矿物染料
不允许使用下列材料:

·重金属染料
.在纺织品中复合的金属超过1g/kg
如果没有替代材料,认证机构可以对含铜的颜料做例外处理.
·有可能或怀疑产生致癌的芳香物质的材料
·致癌物质
.有可能或怀疑致畸或致癌的染料
对于其他染料应该采用基本标准对它们的使用进行评价。
染料所含下列物质不能够超过:
锑50mg/kg砷50mg/kg钡100mg/kg
铅100mg/kg镉20 mg/kg铬100mg/kg
铁250O mg/kg铜250mg/kg镁100Omg/kg
镍200mg/kg汞4mg/kg硒2Omg/kg
银10Omg/kg锌1500mg/kg锡250mg/kg
注意:染料中不准含有重金属,但它们在其他染料中可以存在。
只允许使用用水或天然泊的印刷方法。
禁止使用芳香溶剂。
燃料残留物应该进行循环利用或者以安全方式进行处置。
8.6.7对机械或物理处理没有限制。
8.6.8认证机构应该对其他方法或处理做出规定,这些规定至少应该满足对化学品的基本标准。
8.7标签
总原则
标签应该包括正确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
建议
应该在标签中注明。
标准
8.7.l除了根据IFOAM关于标签的规定(第9章),纺织品的标签还应该遵守:
·重量计算不能包括非纺织材料(钮扣、拉链等)
·纺织辅料中的成分应该说明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必要说明
·在合适的情况下,标签中应该包括增大或缩水和洗涤的信息.
·如果至少70%的纤维是有机认证的纤维,纺织品的原材料可以标识为"由x%有机生产的纤维制造"
·在认证机构对允许使用的配料和加工助剂做出规定以前,不能对产品的非有机生产的材料进行标识
8.7.2如果有机认证的纺织品只占最终产品的一部分(如家具)纺织品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说明,但应该保证
标签只适合于产品的纺织品部分。
纺织品标准的缩写
CI 颜色指数
COD化学需氧量
EC50效应浓度(50%)
ETAD染料制造工业生态和独立协会
IC50抑制浓度(50%)
LC50致死浓度(50%)
OECD经合组织
TOC 总有机碳
TOD总需氧量
α-MES α-磺酸酶
AOX 可吸收卤化短等
APEO
DEHP
DTPAFP
EDTA
LAS
PCB
PCP
TCP
9.森林管理(草案)
引言
森林的管理包括木材的开发利用也包括非木材产品的收获。这些产品来源于天然(如原始森林或得到很好
维护的次生林)和人工林。这一森林管理的草案采用了森林管理委员会的标准和原则。
本章为草案。
9.1有机森林管理的转换
总原则
有机转换意味着发展一个有生命力的、持续性森林管理系统的过程。从开始进行有机农管理到被认证为有
机产品的时间称为转化期。
目标和建议
所有的产品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达到标准要求,如果一个小的生产单元没有经过转换,那整个部分需要
按有机标准进行完全转换。
标准
9.1.1进行有机生产的负责人必须对转换有一个清晰的计划。并且这一计划应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并且需要
包括:
·历史和现状
·转化过程的安排
·在转换期需要改变的方面
9.1.2新种植的森林如果接受了在附件1和附件2中不允许使用的肥料和病虫害控制的物质,则必须要经过3
年的转换期。
9.1.3在转换期间必须满足标准的所有要求。
9.1.4对于天然林地不需要转换期,如果是人工林地已完全按标准要求完成或已超出9.1.2中指定的要求的
转换期,也不需进行转换,但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支持。
9.2环境影响
总原则
森林管理应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关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景观。这样的管理可
以保持生态功能和森林的整体性。
目标和建议
森林管理操作应鼓励森林多样产品和服务的有效利用,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其经济活力,而且广泛发挥其环境
和社会效益。
标准
9.2.1根据森林的规模、森林管理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需完成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应充分整合到
管理规划中。评价应包括对景观水平的考虑和实地加工设备的影响。该评价应在干扰操作前进行。
9.2.2对于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栖息和放养场所)应制定保护措施。应根据森林的规模、森林管
理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区域。不合理的狩、捕鱼、诱捕和采集应该禁止。
9.2.3生态功能和价值应保持完好、加强或恢复,这包括:
·森林的再生和演替
·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9.2.4在景观内的生态系统进行的代表性取样应在其自然状态下进行保护并应在地图上标出9.3天然林的保

总原则
原始森林,发育完好的次生林和主要环境、社会或文化特性的场所应进行保护。这样的地区不能进行树木
种植或用其他的土地利用形式替代。
标准
9.3.1在天然森林里栽种的树木可以补充天然树木的更新,填补缺口,或保护基因资源。但这些植物不能替
代或强烈转换天然的生态系统。
9.3.2对于特定天然森林类型而进行的再植技术应适应于特定的环境。认证机构应制定树木栽植的强度和
空间跨度。
9.3.3当外来物种引入如农林操作,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必须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应经认证组织的评价。
9.4种植
总原则
种植应根据其他森林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种植可以带来社会和经济效益,并且是为了满足全世界对森林
产品的需求。因此应完善管理,减少压力并加强天然森林的恢复和保护。
标准
9.4.1种植管理的目的包括天然森林的保护和恢复应在一目标文件中清晰的表达出来。为了加强生物多样
性的保护,在种植建设和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时,本地物种应优先于外来物种。只有在证明它的表现会严重影
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来物种,应当进行认真的监测来发现不正常的死亡、病虫害的发生和相
反的生态影响。
9.4.2种植的设计应加强天然森林的保护、恢复和维护,而不是对天然森林增加压力。野生生物的廊道、溪
流区域和不同年龄及轮换时期的马赛克应在与操作规模相适应的种植设计中应用。种植区域的规模和设计
应与在天然景观发现的森林结构相一致。
9.4.3在种植的组成上应有足够的多样性以加强经济、生态和社会稳定性。这样的多样性包括在景观内的
管理单元的大小和空间分布、数量、种的基因组成、年龄分类和结构。
9.4.4种植时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管理目标地点和合适性的整体适宜程度上。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
种植建设和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时,本地物种应优先于外来物种。只有在证明它的表现会严重影响生态系统
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来物种,应当进行认真的监测来发现不正常的死亡、病虫害的发生和相反的生态影
响。
9.4.5由认证机构制定的种植占整个森林管理的比例应以恢复天然森林的覆盖为目的。这个区域应代表整
个地区。
9.4.6应有保持或改进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性的措施。对于IFOAM基本标准中4.4节中的培肥措施同样
适用;对于水土的保护,见IFOAM基本标准中4.7节。
9.4.7应有防止或减少病虫害、火灾和植物入侵的措施。只有在IFOAM基本标准的附件1和2中的肥料和植保
物质可以使用。
要评价其他物质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IFOAM对投入物质评价的程序。
火的管理工具应在管理规划中进行调整。关于如何和何时使用火的传统知识应进行考虑。
9.4.8根据操作的规模和多样性,种植的监测应包括实地和离开实地的生态和社会影响的常规评价,如自然
的恢复,对水资源和土壤肥力的影响,对当地福利和社会的影响。任何品种不能进行大规模种植,除非在当
地实验后具有生态适应性,而不是入侵性的,并且对其他的生态系统没有显著的负面生态影响。特别应注意
的是用来种植土地的社会性,特别是保护当地所有权,使用权等。
9.54非木材森林产品
总原则
非木材产品是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的一部分,应当把它考虑到整个森林持续性的一部分。
标准
9.5.1这一标准与4.8中的内容有关。
9.5.2当非木材产品从森林中取走,应进行生态评价以避免产品或收获方法会导致:
·需要移走个体
·影响中的生长或生产力
·养分循环的损坏
·对野生生物的危害
.对生存利用是必需的
当摄取动物产品或副产品时,应考虑动物福利。
9.5.3在森林的管理中木材提取具有优先权,管理应考虑对非木材产品长期和短期的影响,特别是对那些要
采集的产品。
9.5.4对非木材产品的收获应考虑森林生物和当地及土著居民的文化和宗教特征。
9.5.5:非木材产品的收获方法必须与物种或种群相适用。禁止农林操作。
10.标签
总原则
产品标签应该包含明确、正确的有机信息。
建议
如果全部标准都已满足,产品应该按照"有机农业产品"或相类似的描述进行出售。
转化期标志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不提倡使用。
标签上应该包括生产加工的负责人或公司的名称、地址。
产品标签对加工程序的描述不能够对产品的性状有明显影响。
其他产品信息应该根据需求予以提供。
产品所有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都应该注明。
野生生产的配料或产品也应该明确说明。
标准
10.1.1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法定负责人或公司应该能够辨识。
10.1.2如果所有的标准都已满足,单一配料产品可以按”有机农业产品”或类似描述标识。
10.1.3混合配料的产品如果不是所有的配料(包括添加剂)都来自有机生产,产品标识按以下方式进行(原料
重量):
a.如果产品至少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可以标识为"有机认证"或其他类似描述,且产品应该带有认
证机构的标志。
b.如果产品大于70%,小于95%的配料来自有机生产,产品不能成为"有机"。"有机"字样可以按照"含有有机
配料"方式明确说明有机配料的组成。可以使用说明由认证机构控制的信息,且文字应与配料比例靠近。
c.如果产品小于70%来自有机生产,配料可以在产品配料表中说明。产品不能称为"有机"。
10.1.4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有机配料中。
10.1.5转化期产品的标签应该和有机产品的标签有明显差异。
10.1.6多配料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应该按照重量百分比的顺序予以列出。
还应该明确说明哪些原材料是有机认证,哪些不是。所有添加剂应该用其全称。
11.社会公平
总原则
社会公平和社会权力是有机农业和加工的组成部分。
建议
所有联合国劳工组织有关劳动者福利的规定和联合国关于儿童权利的宪章都应该遵守。
所有雇员及其家属都可以获得饮用水、食品、房子、教育、交通和健康保障。
包括生育、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的社会的社会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
所有雇员应该同工同酬,且不论肤色、种族和性别有相同的机会。
在所有的生产和加工活动中,包括噪声、粉尘、光以及化学品污染等方面的劳动条件都应该符合标准,劳动
者应该得到足够的标准。
土著居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尊重。
标准
11.1认证机构应该保证操作者有社会公平的政策。
11.2认证机构对破坏人权的生产不能够进行认证。
附件的介绍
在有机农业中,土壤肥力的维护可以通过有机物质的循环达到,其中的养分可以通过土壤微生物和细菌的活
动来获得。病虫草害可以通过农事操作来进行控制。有机产品的加工主要通过生物、机械或物理的方法进
行。下面的附件可作为认证组织的指导,但并不详尽和综合。基本标准附件1,2,4中的内容,认证机构可以
通过附件3和5中的评价标准来进行解释。认证机构必须通过附件3中的6条评价标准来解释附件1和2,用附
件5中的标准来解释附件4。
有机生产中许多物质的投入受到限制。在本附件中"限制"表示其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由认证机构来规定。
其他比如污染、养分不平衡的危险、自然资源的损害等因素都需要考虑在内.


附件1
肥料和土壤调节中的产品使用
·农家肥、粪、尿 限制
·鸟粪 限制
·有污染监控来源的人类排泄物(见4.4.5) 限制
vernucastings 限制
·血粉、肉粉、骨粉和羽毛粉,鱼和鱼制品,毛发和奶产品 限制
·可以生物降解的微生物、植物或动物的加工副产品,
包括食品、饲料油加工、发酵、蒸馏
或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 限制
·作物秸杆、绿肥、秸轩和其他的覆盖物
·锯末、刨花和树皮,来自未经处理的木材 限制
·海藻和海藻产品 限制
·泥炭(禁止用来进行土壤调节)
·用附件中列出成分的堆肥,利用蘑菇生产的废料;
蜓蚓或昆虫产生的有机质以及经过监测没有污染城市垃圾
·植物制剂和提取物
·来源于自然生长的昆虫和微生物的药剂
·生物动力药剂
·基本矿渣 限制
·钙、镁岩 限制
·钙化海草
·石灰石、石膏、泥灰岩、白奎、甜莱加工后的石灰、氯化钙
·镁岩、硫镁矾和泻盐(硫酸镁)
·矿物饵(硫酸钾、钾盐镁矾、钾石盐) 限制
·天然磷酸盐 限制
·粉末矿石 限制
·蒙古土(膨润土、珍珠岩、蛙石、沸石)
·氯化钠
·微量元素 限制

附件2
植物病虫害控制使用和生长调节的产品
.藻类制剂
·动物制剂和动物油 限制
·菌类制剂(如Bt)
·蜂蜡
·生物动态制剂
·氢氧化钙
.二氧化碳
·几丁质杀线虫剂(天然来源)
·氯化钙 限制
·蒙古土(膨润土、珍珠岩、蛙石、沸石)
·咖啡末
·铜盐(如硫酸盐、氢氧化铜,碱式氯酸铜、辛醇铜) 限制
铜的使用在2002年以后要减少到最大量为每年8kg/hm2或少于国家法律规定或私人的标准。
·谷物面筋粉(杂草控制)
·乳制品(如奶、酪蛋白)
·硅藻土 限制
·乙醇
·真菌制剂 限制
·明胶
·卵磷脂
·轻矿物油(石蜡) 限制
·石灰硫磺(石硫合剂)
·天然酸(如醋)
·印楝素(从印楝树提取的物质) 限制
·信息素一-只能用来捕捉和驱散害虫
·物理方法(有色粘板、机械陷阱)
·塑料覆盖物 限制
.植物油
·植物制剂 限制
·植物驱避剂 限制
·碳酸钾
·高锰酸钾 限制
·蜂胶
·类除虫菊酯(从拟除虫菊瓜叶菊中提取) 限制
·苏林南苦木(Quassia amara) 限制
·生石灰 限制
·寄生虫、捕食者和可感染昆虫的释放 限制
·鱼藤根(鱼藤酮)
·鱼尼丁(Ryama speciosa) 限制
.Sabadilla
.海盐和盐水
·硅酸盐(如硅酸铝,石英)
·苏打
·碳酸钠 限制
·软肥皂
·硫 限制
·二氧化硫 限制
·烟草制剂(禁止使用纯尼古丁) 限制
·病毒制剂(如颗粒性病毒) 限制


附件3
有机生产中,外部材料投入的评价程序
附件1和附件2列出了有机农业可以使用的材料,但很多时候有些材料不包括在内。本附件对评价程序进行
了规定。
在修改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时,下列事宜应予以考虑:
·对于保持土壤肥力或满足特殊养分需求该物质是必需的,且用第4章的方法和附件1的材料不能满足。
·配料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且用下列方法改造:
·物理(机械、热)
.酶
·微生物(堆沤、消化)
·他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响,且
·对产品无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响
在修改植物保护制剂时,下列事宜应予以考虑:
·对于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是必须的,且用其他的措施不能满足
·配料(活性成分)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且用下列方法改造:
·物理
.酶
·微生物
·他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响,且
·性质可以辨别的材料如荷尔蒙如天然的不能满足需求)且对产品无污染或不可接受的影响,可以考虑使
用。
引言
产品在评价以前认证机构应调查它是否满足下列6个标准。在用于有机农业以前必须满足标准。投入应经
常定期评估,应对环境、人类、动物和生态系统产生良好的影响。
1.必要性
每一种投入物都必须是必要的/至关重要的。这要在该产品将使用的环境下予以考虑。首先,要对所有的可
选择方案进行调查,包括已在有机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投入物。
证明一种投入物的必要性的论据可能存在于以下领域:大田、产品质量、环境和/或生态系统保护、景观、
人和/或动物福利。
一种投入物的使用可被限制在:
·一种特定的(或几种)作物,(特别是多年生作物)
·一个特定的(或几个)地区
·该投入物可能使用的特定条件(环境条件、管理条件等等)。
2.生产的性质和方式
性质
投入物的来源必须是(按优先顺序):
·有机的(植物性、动物性、微生物的),或
.矿物质
可以使用虽属化学合成但与天然产品完全相同的非一天然产品。
在有可选择方案时,最好首先使用可更新的投入物。第二要选择矿物质源的投入物。第三才选择化学上与
天然产品完全一致的投入物。在允许使用化学上完全一致的投入物方面,可能还存在生态、技术或经济方
面的争论。
生产方式
投入物的成分可经过以下加工工艺:
.机械加工工艺
.物理加工工艺
.酶加工工艺
·微生物方式的加工工艺
·化学加工工艺(作为例外,并加以限制)。
采集
采集投入物(的原料)既不能影响该物种的天然习性的稳定性,也不能影响在采集区维持该物种。
3.环境
环境安全
投入物既不能对环境(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有害,也不能对环境(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生持续的副作
用。投入物也不得对地表水、地下水或井下水、空气或土壤产生不能接受的污染。
在加工、使用和分解的所有阶段都必须对投入物进行评价。
投入物的以下特性必须予以考虑:
降解性
所有的投入物必须能降解成为二氧化碳、水和/或这些投入物的矿物质形式。对非目标生物拥有,高急性毒
力的投入物产半衰期不得超过5日。
被认为元毒的天然物质(例如堆肥浸出物、粪肥〉在用作投入物时不要求在限定的时期内降解。
对非靶标生物的急性毒性
投入物对非目标生物具有高急性毒力时,需要限制这些投入物的使用。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那些非目标生物
能够存活下来,并且必须提出可以使用的最大限量。要规定投入物的最高允许不能办到时,千万不允许使用
该投入物。
长期、慢性毒性
不能使用会在生物体或生物系统沉积和投入物和被怀疑有突变或致癌特性的投入物。
如果存在这种危险,必须采取充足的措施,将危险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防止对环境产生长期持久的负效
应。
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物不应含有有害量的人工合成化合物,即在自然界不存在的化合物(宾主共栖产物)。使用与自然界完
全一致的化学合成产品是可以接受的。
矿物质投入物的重金属含量应尽量低。在开采和加工投入物时,如果适用,应考虑投入物对环境/生态系统
的破坏作用。
由于缺乏合理的可选择办法,铜(盐)用做作物的保护剂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在使用铜(盐)时,其使用必
须限制到能够满足所有的环境条件。
4.人类健康和产品质量
人类健康
投入物不得对人类健康有害。必须重视投入物在加工、使用和降解的所有阶段。
如果存在危险,必须采取措施,将危险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可以专门为有机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投入物制
定标准。
产品质量
投入物不得对产品的质量产生负影响(例如:品昧、保存质量、外观质量)。
5.伦理方面一动物福利
投入物不得对饲养在农场的动物的天然习性和生理功能产生负影响。
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觉
投入物不应受到有机农业产品(潜在)消费者的抵制/反对。一种投入物可能被消费者视为对环境、生态系
统或人类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种想法尚未得到科学证实。投入物应该干扰人们对天然/有机农业产品的
总体感觉/看法(例如:遗传变性的生物)。
附件4
批准使用的非农业源成分和加工辅料名单
食品添加剂 产品类别 注解/限制
调味剂
·使用溶剂,例如油、水、乙醇、二氧化碳和机械或物理加工工艺生产的挥发性芳香油(花中提出物)。
·烟熏品味
·天然调味品制剂。应限制使用。批准使用应以IFOAM有关添加剂和加工辅料用于有机农业食品的评价指
南(附件5〉为基础。
微生物制剂(见7.3)
·在食品加工中通常使用的任何微生物制剂,但基因工程微生物除外。
.未使用漂白和有机溶剂生产的面包酵母。
加工助剂和其他产品(略)
附件5
有机农业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评价程序
引言
添加剂是添加到产品中后对其内在质量有影响的物质。加工助剂是在加工过程中不成为食品本身而是为了
某一特殊技术需求添加的,有可能在产品中有不可避免的残存。因此,本程序包括调味剂、染料及其他添加
到产品中的材料。
每种材料应定期评估,同时调查他们替代物质的供应程度。
1.必要性
如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对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才能用于有机生产,而且:
·明确产品的真实性
·没有它产品就不能加工或保存
2.评价标准
·没有其他替代技术
·该材料的使用可以减少其他技术对食品物理和机械的损伤
.没有其他天然的原料可以满足数量和质量的要求
.不影响产品的真实性
·不会给消费者错误认识认为产品的质量更好,如染色剂和调味剂的使用
.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质量造成影响
3.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逐步程序
(1)在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以前,优先的选择是:
·在有机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是按照IFOAM的基本标准生产的一如面粉用来作为增稠剂,植物油作为疏松剂.
·植物和动物材料只使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措施加工一如加盐
(2)第2个选择是:
·隔离的食品是用物理或酶方法制造
·对非有机生产的原材料纯化如果汁提取或用酶或微生物制剂作为启动因子
(3)在有机生产中下列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允许使用:
·"同一性质"的材料
·判断为非天然的或新结构的合成物质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合成的染色剂和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准备过程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应该予以考虑。